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以下简称上海知产法院)审结上诉人邓某和被上诉人拉扎斯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拉扎斯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维持一审法院要求邓某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7,300元的判决。
未经授权开微店引发诉讼
拉扎斯公司成立于2011年9月,打造了“饿了么”平台并注册了“饿了么”等商标。
法院: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赔偿15万余元
邓某使用“饿店(饿了么物资专营)”微店名称的行为属于在类似服务上使用与拉扎斯公司“饿了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
邓某销售的涉案商品与拉扎斯公司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商品和服务,并不构成商标侵权,但其销售的头盔、餐箱等部分商品上使用了与拉扎斯公司生产、销售的骑手装备相同的装潢,其明知上述商品未经拉扎斯公司授权仍购入后大量销售,属于帮助相应生产者实施擅自使用拉扎斯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与相应生产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判决邓某赔偿拉扎斯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开支57,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