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商标审查审理指南》明确规定,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下称撤三申请)的形式审查主要是对申请文件进行书面审查,审查申请文件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
(1)申请书填写的商标注册人、注册号、商标、类别、撤销商品或服务项目应与档案记录的信息一致;
(2)被申请撤销商标应为有效注册商标,且注册已满三年;
(3)应列明具体撤销理由,撤销理由应当说明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有关情况,并列出初步调查的证据;
(4)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文件应符合要求。
根据相关规定,提交商标撤三申请一般需要准备《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被申请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初步调查证据(如网络搜索结果、市场调查报告等);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需要准备商标代理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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